男子酒后开船翻船致人溺亡 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提起危险驾驶罪,很多人第一个想到的会是醉酒状态下开车。今年5月,温州瓯海一名男子酒后驾船,结果翻船出了事故,导致船上一名同伴溺亡。开船的男子该以什么罪论处呢?昨天,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5月15日中午,邵甲和朋友邵乙、李某及张某等人在瓯海仙岩街道一饭店内用餐。酒足饭饱后,邵甲提议去参观案发地河边的花木基地。随后,四人搭坐邵甲停在饭店附近的小船一同前往。这艘“农用船”是邵甲于2012年购买的二手船,长约4.5米,宽约1米,船只装有马达。当时,邵甲驾驶船只坐在船尾,其余三人坐在船中间。参观完花木基地后已是14时40分许,几人回到船上准备返回。这时,船上有人提议去对岸看看有没有人在抓鱼,邵甲便将船驶往对岸。快到对岸时,邵甲发现此处无人在抓鱼,他立刻操作船只掉头返回。而此时船速非常快,转弯时船身不断晃动,船的左侧还进了水。慌乱之中,有人站了起来,船只突然失去平衡侧翻,四人全部落入水中,船也沉入水底。 邵甲水性不错,但他发现邵乙和李某不会游泳,他便将一块浮板推向正在挣扎的邵乙。而另一旁的李某一直往下沉,邵甲怎么也拉不动他,在体力不支的情况下,邵甲放弃救援游到岸边。随后,邵甲和已游回岸上的张某将船桨丢给邵乙,两人通过船桨合力将邵乙拉上岸,而李某却沉入了水中。经调查,邵甲不具备驾驶船只的相关资格证书,且该“农用船”稳定性较差,没有配备救生设备,不具备搭载人员的条件,属单方责任事故。
案发后,邵甲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13万元,并取得谅解。昨天,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邵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船只驾驶资格证书及酒后的情况下驾驶船只,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故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判决。 法官说,他们在量刑时,考虑到了邵甲酒驾因素。
如果邵甲单纯酒后驾船,没有出事故,又该如何处罚?
对此,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胜指出,一些地方,曾组织过对船员查酒驾。对船员查酒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员须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饮酒驾船,就可以算不符合遵守内河交通安全,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可是,对于“水上酒驾”的处罚,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检测数据标准,不像陆上查酒驾那样,分“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等,实际处理起来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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