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人做事时,什么都不说,出了事后。公司各种规定都有了。
我是在8月26日去了宁海的海阔天空洗浴中心应聘收银员,27日就正式上班了。然后在31号这天去上班,我的上班时间是中午12点到晚上8点。我11点半的时候出门路上遇上了车祸,对方是主要责任。虽然没有伤到骨头,但身上多处严重擦伤,脸上还缝了针。因为我们上班都是站着工作的,我又是脚伤严重,出事后向公司请假20天,公司给的答案是你还是试用期。公司规定这个期间是没有工资的。请假可以。但这几天的工资没有。我提出辞职,他也是这个理由,工资没有。但是我上班的这几天里是没有任何一个人出来告诉我还有试用期的。请问大家他们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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