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拒加老板为“好友”遭辞退 律师:不合法
在公司做人事助理的小毳是个希望将工作和生活分开的员工,由于她坚持不加老板为好友,因此遭到解聘。
小毳以前在外企工作,当时她的工作压力很大,但公司却将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分得特别清楚,公司不轻易占用员工的私人时间,给员工一个良好的“隐私空间”。时间久了,小毳自然养成了在公司和老板、同事只谈工作,休息后轻松享受生活的习惯。然而去年下半年,小毳因为母亲身体的原因不得不辞去了待遇优厚的外企工作,回到新区找了一份在私企公司当人事助理的工作,方便照顾母亲。
小毳刚开始感觉新工作和以前相差太远,生活上诸多不如意让她养成了经常在朋友圈“吐槽”、发“心灵鸡汤”的习惯。前不久,小毳公司的老板突然向她提出:“公司所有员工的微信我都有,这方便我们交流,请你加上我,公司有什么事情我也好及时通知你,别耽误了工作!”小毳嗯啊答应了一句,但始终没有加老板为好友。同事问小毳为什么这样做,她称:“微信朋友圈是我的隐私,我只愿意让工作以外的朋友看到我晒出来的生活,如果微信加了老板为好友,那样岂不是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都被公司‘监视’了吗?”
然而没多久,小毳就被人事主管叫到了办公室,主管称老板认为她不加其为“好友”是拒绝工作的做法,并以此为由将小毳辞退。小毳对此不以为然,“布置工作应该在工作时间,即便是休息时间通知员工工作也可以打电话、发信息,不加‘好友’就是拒绝工作,这理由太牵强了吧?”
◎律师说法
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见小毳不加老板为微信“好友”的行为并不应算是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理由。老板以此为由辞退小毳不符合法律规定。
面对此类无故被辞退的情况,劳动者可直接和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交涉未果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权。
来源:滨海时报 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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