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不断的红尘 发表于 2015-9-14 16:15:07

镇政府拆“违建”民居 法院判其违法

       事发苍南灵溪镇 法院:强拆要满足两个前提,镇政府程序违法  近几年该镇涉及多起违法强拆,记者追问:为何会屡犯不改?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9/14/128226781_14421978198131n.jpg林初秀被强拆的祖宅 林初秀家属供图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9/14/128226781_14421978200991n.jpg▲祖宅已变成杂草丛生的废墟 记者 蓝莹 摄  伴随着“轰隆隆”的推土机声,林初秀的祖宅被推倒,变成了废墟。面对镇政府组织的强拆队伍,林初秀说自己当时真的无力阻止。  这是发生在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的一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事件。这在当地政府认为是很平常的工作,但当林初秀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后,苍南县人民法院却判灵溪镇政府强拆违法。  如今判决书下来已近4个月,距离违法强拆已过去10个多月,灵溪镇政府并未对它的违法行为,向当事人作出任何形式的道歉、补偿。  今年9月10日,林初秀已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赔偿的行政诉讼,法院已于当日受理。  当事人说  奶奶被架了出来  两间祖宅被拆成了废墟  位于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渔塘口村525号的老房子,就是那次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也是林初秀的祖宅。如今,祖宅的地基已被杂草覆盖,细看,还能在杂草间发现几块红砖。  林初秀说,如果不是去年的违法强拆,今年的这个时候,他的爷爷林学院应该和往年一样,在这幢砖木结构的房子里,编织着草席。  2014年11月4日,灵溪镇“两违办”众多执法人员,身着统一黑色保安制服,戴钢盔;联合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当日早上7时多就到了强拆现场。  “整个过程持续了40多分钟。”林初秀说,他的奶奶被工作人员架了出来,挖机进去,两间两层砖木结构的祖宅就此成为废墟。  对于林初秀反映的问题,苍南县国土与住建部门均对此回复:“灵溪镇渔塘口村525号,经调查属违章建筑,因灵溪镇江南新区开发建设需要,位于灵溪镇南社区渔塘口村开发建设范围内的违章建筑需要拆除。”  法院判决  镇政府组织的此次强拆  属违法行为  林初秀不承认违章一说。他拿出了一张写于1917年的地契,这张纸张泛黄、已多处破损的地契上落款日期是中华民国六年:“这是我的祖宅。”  一份盖着当地村委会公章、并有20来人签字的《证明》上写着,渔塘口村525号房屋系林学院祖产,1979年损毁,1990年左右重建,2006年因桑美台风受灾,国家曾补偿房屋修缮款。  林初秀承认,房屋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农村里不都是这样的吗”?  而灵溪镇政府、国土、住建等部门,提供了1992年航拍图、现状图、农保图、测绘图等,证明林学院房屋建于1992年后,属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  但苍南县法院认为,林学院房屋是否违章,属于待证事实,与此次违法强拆案件没有关联。法院没有认定林学院房屋是否属于违章。灵溪镇政府组织的此次强拆,属于违法行为。  法官说法  强拆要满足两个前提,此次强拆属程序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拆的对象即使属于违章,政府强拆如不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也是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院认为,责令限期拆除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是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的两个前提条件。  而灵溪镇“两违办”联合国土、住建等部门,仅向林学院家发了《限期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通知书》。法院认为,被告在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决定尚未作出且缺乏苍南县人民政府责成文件的情形下,直接拆除涉案房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记者追问  该镇有多次违法强拆,为何会屡犯不改?  随后,记者查询了苍南法院网和中国判决文书网发现,灵溪镇政府违法强拆房屋,这不是第一次。  (2013)温苍行初字第48号判决,确认被告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7日强制拆除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樟浦村高浦桥60-60-2号三间三层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3)温苍行初字第49号判决,确认被告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3月26日强制拆除原告董开权、董瑞赋诉称的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新建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这两起发生于2013年的违法强拆案件,灵溪镇政府均认为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而且灵溪镇政府在这两起案件中,认为它可以强拆的法理依据,与林学院案一模一样。  根据3份判决文书显示,每一次灵溪镇政府都以已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发给当事人;并将一份发自2009年的【苍委发(2009)106号《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106号文件》)当作苍南县已书面责成其拆除涉案房屋。  而每一次,法院判决其违法的理由也一模一样:《通知书》不是限期拆除决定,将两者等同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将《106号文件》,当作县政府的责成文件,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不符。  那么灵溪镇还有多少拆违,是根据《通知书》和《106号文件》,就强拆的?记者多次拨打灵溪镇镇长吴招鹏、分管城建副镇长许方航电话,一直被挂掉;他们也没有回复记者的采访短信。  根据中国苍南网《灵溪镇拆违工作位列全县十镇第一》文章显示,2013年,灵溪镇共计拆除违法建筑1526宗,面积128.07万平方米,超额完成县下达年度任务的116.43%。       (来源:现代金报 记者 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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