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xy 发表于 2015-11-2 16:53:42

少妇带幼子与网友开房偷情 孩子懂事后说漏嘴 拷问道德与法律

      今天我打开网易新闻看到一篇妻子带幼子与网友开房被幼子说漏嘴的新闻,不由得想说点啥,哎!先看看新闻案例吧:
   【新闻案例】
      丈夫出差,妻子留在家中照看儿子期间认识了一些网友,竟然带着年幼的儿子与网友开房偷情。事后儿子无意中透漏真情,丈夫愤然起诉离婚。日前,霍邱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
      2010年,霍邱县的小王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友小丽,两人认识不久后就恋爱结婚。婚后两人到苏州打工。2013年,小丽为小王生了一个儿子。儿子出生之后,小丽就辞掉工作在家照看儿子。
      小丽在家照看孩子之余,经常上网聊聊。2014年,小丽认识了一个异性网友,在网友的再三邀请下,小丽在丈夫小王出差期间带着儿子偷偷与网友见了面。
      与网友见过面之后,两人更加相谈甚欢,不久两人就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此后,小丽经常在丈夫出差期间,带着儿子偷偷出去与该网友开房偷情。
      
       一转眼,一年多过去了,孩子渐渐有点懂事了,无意中透露了母亲带着自己与网友开房的事情。
       知道妻子竟然带着儿子与网友多次开房,小王愤然选择起诉离婚。现二人已经过法院调解离婚。
   (中安在线)
   【道德评价】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位少妇,到底是寂寞空虚,还是不守妇道,还是▪▪▪▪。老公累死累活的挣钱养家,你衣食无忧之后与网友发生性关系,你没有做到一个女人该做的妇道,第二、居然还带着自己的儿子多次与网友偷换寻乐,更是让人恨之入骨。即时工具的方便快捷,会让很多的家庭由于婚外情导致离婚,因此提醒广大有家庭的朋友们,网友就别见了,聊天不要露骨,尊重家庭,尊重自己。网友见面无非就是在爱情的谎言下发生的性生活,也就是赤裸裸的肉搏战 。本来幸福的生活,也会因为网友的搅和,最后有可能闹成几家欢喜几家愁。
   【法律评价】
      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女方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并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男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既然二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尊重双方的意愿。
      总之,无论在道德、法律上,我都想提醒有家室的朋友们,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幸福的生活不是开放的性生活;幸福的生活是要求双方有担当和责任。尊重社会道德与法律,维护社会家庭和谐,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来源:法律实务讲座

575152397 发表于 2015-11-2 20:02:10

涧水清风 发表于 2015-11-3 08:48:41

是寂寞空虚,要体谅女人!

haijie808 发表于 2015-11-3 08:50:11

银雨古泉 发表于 2015-11-4 07:07:28

路过

hlx 发表于 2015-11-8 08:38:24

。。。。。。真无语!

linfengh 发表于 2015-11-9 23:43:22

路过

linfengh 发表于 2015-11-9 23:44:20

别以为孩子什么都不懂,他们可清楚了都看在眼里

wxwk1 发表于 2015-11-10 13:45:47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那么 通奸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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