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负刑事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案情】
汪某喝酒后,叫来杨某让其将自己送到市区。杨某驾驶汪某所有的轿车与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事故责任。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邱某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邱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汪某及汪某车辆投保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48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应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杨某、汪某以及保险公司均抗辩认为,杨某已经承担刑事责任,邱某父母不能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抚慰,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案中,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必然遭受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邱某父母以驾驶员杨某、车主汪某为共同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如何处理,系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均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被告人往往没有赔付能力,且已经接受刑事处罚,不应再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因交通肇事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邱某父母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不能向被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果有其他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并不妨碍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汪某与杨某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杨某驾车致邱某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可以认为杨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车主汪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杨某承担了刑事责任,邱某父母要求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但邱某父母向汪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的规定,邱某父母向汪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勇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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