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15-12-20 20:40:09

飞来异物致行驶车辆受损高速管理部门要不要担责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高速公路行驶中,因飞来异物致使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道路管理部门赔偿。日前,有2起保险公司行使代为求偿权的案件在嘉兴秀洲区法院受理。一起为散落铁片引起轮胎刮擦汽车受损,另一起为货车掉落包裹妨碍行驶致使汽车撞击护栏受损。
  针对保险公司的起诉,高速管理部门答辩称:保险公司求偿的对象应当是制造异物方,高速管理部门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已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了应尽的清扫、巡查及管理义务。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经营者的义务限定为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这种义务并不等于对车辆及车主的无限保障义务,对于法定义务外不可控制、无法预见的因素或者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另外,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 对巡查、清扫次数、时间等作了明确约定。现根据高速管理部门提供的清扫记录及巡查记录等证据,可认定高速管理部门已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频率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及巡查,履行了日常养护、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
  而且,以上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同于“随时”,上述技术规范并未要求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在未有证据证明所涉存在异物的事实而认定高速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存在违约行为依据不足。
      来源:浙江法制报通讯员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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