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老公无“性”趣,老婆闹离婚10万彩礼该退不?
女子婚后发现丈夫无性趣遂向丈夫提出离婚,可丈夫坚称,如果不退回10万元彩礼要离婚没戏。一气之下,女子把丈夫告上法庭。“难道不退就没办法离婚了吗?”
近日,宁波镇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彩礼不需要退回。
2015年2月,王某(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徐某(男),由于两人年龄都不小,经过一个多月的接触,双方感觉相处还算融洽,在父母的催促下很快登记结婚。随后,徐家也筹齐了10万元彩礼择了日子上门提亲,并敲定了结亲日子。
婚礼办得热热闹闹。不过洞房花烛夜,两位主角怎么也喜不起来,尽管双方都很努力了,都没有把事办成。
让人想不到的是,婚后的一个月里,新娘仍然没有过上性福生活。一检查,医生告知徐某有生理缺陷,需要做生理和心理治疗,而丈夫徐某却坚信自己心理没有问题,拒绝治疗。两人矛盾开始激化。“你婚前隐瞒生理缺陷,现在又不听医生的建议配合治疗,我们还是离婚吧!”
“我没病!”徐某说,离婚可以,但你得把10万块的彩礼一分不少地还回来。
王某更不乐意了:“离婚后,我都成二婚了,不找你要青春损失费就算了,还要把这点彩礼钱还给你,怎么说得过去?”
“那我就不同意离婚!”
“那我们法院上见!”
2015年6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镇海法院申请离婚。但审判法官认为,只要双方多作沟通交流,多为家庭的共同利益着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
在之后的半年里,两人均试着给感情加温,但还是没有成功。王某看着两人好合已经不再可能,而徐某也依然把退回彩礼作为离婚条件。2015年12月,王某再次到法院起诉与徐某离婚。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彩礼不需要退回。
常识:
结婚彩礼是否可退回,相关法律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王某亦不同意返还彩礼,所以对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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