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这十种情形算“打击报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
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call::call: 定时 {:6_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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