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朋友车遭车祸成植物人 为何还要承担14%责任?
这本是一次温馨的相聚,却因醉驾演变成一件悲事。
平阳80后男子肖某回国探亲,与好友梁某聚餐,把酒言欢。然而聚会后,他坐上梁某的车回家,醉酒驾驶导致发生车祸,变成“植物人”。
面对巨额医疗费,肖某的父母向梁某等4名被告提起索赔。
好友醉驾载他回家
惨遭车祸他成“植物人”
肖某和梁某是发小,这两个80后小伙子都是平阳鳌江镇人。肖某学成毕业后在安哥拉的一家外企担任翻译工作,平时很少回国,两人难得见上一面。
2014年5月,肖某趁休假期间,回国探望父母,并约上好友梁某、周某一起聚餐。不巧,周某因有事无法前往。为出行方便,肖某和梁某向周某借了一辆小轿车。这辆轿车属于周某家族开办的机械厂。
当晚,肖某和梁某都喝了不少酒,梁某开车送肖某回家,途中撞上了前方违章停靠的大货车。肖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成了“植物人”。经调查,事发时,梁某系醉酒驾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无力承担天价医疗费
其父母索赔200多万
肖某的父母说,肖某是家中独子,他们一心供养儿子读书成材,眼看生活有了盼头,却遭遇了车祸。事后,大货车的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保险金12万元。但对于肖家来说,后续的医疗费仍是天价。
无奈之下,肖某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肖某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梁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50万余元;梁某驾驶的肇事小轿车所属的平阳县某机械厂、事故中货车所属的平阳县某运输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货车投保的文成县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对原告的损失先行予以赔偿。
在原告起诉前,梁某已先行垫付医疗费用30.8万元,因犯交通肇事罪获刑6个月。
庭审当天,梁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梁某作为事故责任人没有异议,但事发当晚,肖某明知梁某处于醉酒状态还同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梁某的责任。
对于原告索赔,被告平阳县某机械厂认为,周某借车给梁某,对梁某醉驾的违法行为是无法预见的。
而被告文成县某保险公司表示,货车在事发时有超载行为,依据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增加10%的免赔率。但被告平阳县某运输公司不认同,称该事故因梁某醉驾和货车违章停靠造成,与货车超载没关系,而且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没说过超载增加10%的免赔率。
法院判决获赔164万余元
自身过错承担14%责任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肖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为227.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阳县某机械厂在借车时已尽到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责任范围内货车超载免赔10%,由于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且被告平阳县某运输公司并未签字或盖章确认,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应在所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
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法院确定被告平阳县某运输公司承担30%的责任,被告梁某应承担56%的责任,原告肖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梁某系醉驾但仍搭乘,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14%的责任。
据此,扣除被告梁某先行支付的赔偿款,法院判处被告梁某支付赔偿款约96.5万元;被告文成县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约68.2万元。
据: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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