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让婚姻变得脆弱?中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案件激增背后
http://static.video.qq.com/TPout.swf?vid=a03139nch7n&auto=0 中国离婚率逐年攀升 夫妻裸睡或能降低离婚率?新闻来源:中新网 记者 吕春荣
7月11日,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粗离婚率为2.8‰。中新网记者统计,相比2002年中国粗离婚率仅有0.90‰,13年来,粗离婚率逐年攀升。
在某婚姻登记处,新人在展示刚领取的结婚证书。 兰自涛 摄
去年中国384.1万对夫妇离婚
离婚率逐年走高
日前,民政部印发《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224.7万对,比上年下降6.3%。2015年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9.4%,比上年增加1.4个百分点。
2015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14.9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9.3万对。粗离婚率为2.8‰,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
据媒体报道,从2002年开始,中国的离婚率就一路走高。2002年,中国粗离婚率仅有0.90‰,2003年达到1.05‰,到2010年突破2‰。当前数据显示,2015年粗离婚率为2.8‰,这也是2002年的3倍多。
何谓粗离婚率?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介绍,从统计的角度讲,这里的“粗离婚率”是一般指一定时期内,离婚的次数或离婚的对数除以总人口数。之所以称作粗离婚率,是因为在计算离婚率时,严格意义上分母应该是已婚人数而非总人口数,但由于统计总已婚人数较难,故采用总人口数。
家庭纠纷案件保持高位运行
离婚官司占多数
无论统计口径如何,近年来,中国离婚走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偏高的离婚率也体现在数量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上。
根据最高法此前发布的数据,近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其中,离婚案件也保持高位运行。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杜万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14年全年婚姻家庭类案件大约是160万件,其中,离婚案件为120多万件。
具体来看,以北京为例,据媒体报道,北京法院2014年受理一审家事案件38619件,其中离婚案件约占全部家事案件的一半左右。
社会发展快速 影响婚姻的变量在增加
为何越来越多的婚姻走向破裂?
谈及中国离婚率增快的原因,翟振武表示,一方面与原来整体离婚率水平比较低有关,此前的离婚率一直处在低位,因此只要一增长便表现得格外明显;另一方面也与中国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变化以及舆论环境、社会观念变化有关。
翟振武分析,在2002年时,中国的粗离婚率不到千分之一,横向上看,发达国家的离婚率大都处在千分之四或五,相较来看,中国离婚率比较低。
“以前,婚姻赖以维系的环境比较稳定,婚姻也相对稳定。”翟振武表示,近十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变化较大,各类社会环境也出现比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婚姻赖以稳定的条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诸如个人经济地位可能迅速出现变化,社会面也发生变化,加之当前人口流动率越来越高,婚姻在这些变量中,就比较不稳定。
表格来自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社会舆论环境更开放
离婚更加自由
在专家看来,离婚率增加也与社会舆论环境以及个人观念更多元开放有关。
翟振武表示,“以前一个人提到离婚,周围的人会对此议论纷纷,对离婚当事人形成一定压力,如今,社会环境多元开放,公众对离婚及结婚的决定也变得更加容易,选择也不如以往慎重。”
对此,有观点分析,在更开放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做出婚姻和离婚的决定不能轻率随意,但也应该尊重个人离婚自由。翟振武表示,一门婚姻若压抑个人情感或者让当事人不满意,离婚后,可能对个人感情和发展更有益。
对于离婚率的走高,也有专家认为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李红钊律师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经济利益对婚姻的约束程度,当事人因离婚而使财产受到损失的程度在大幅度减少,离婚成本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离婚率的增加。
此外,李红钊称,离婚率高也与当前个人的人格独立和缺乏包容与忍让有关。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生的,大多为独生子女,由于家长的溺爱和生活条件的提高,这部分人群在社会生活中大多一帆风顺,没有经过社会的锻炼,使得许多年轻人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家庭责任感,缺乏忍让与宽容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离婚率的提高。
加点料:
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2016)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的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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