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扣车,取车可以不用交停车费,这是真的么?
车辆出事故被交警扣车调查事故责任,取车时却要求缴纳高额的停车费,这种事情您遇到过吗?其实这笔费用你根本不用交,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积极维权,不做冤大头。 http://photocdn.sohu.com/20160229/mp60985680_1456711593232_2.jpeg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http://photocdn.sohu.com/20160229/mp60985680_1456711593232_3.jpeg 如果是交警扣车产生的拖车费以及停车费,这个费用你不用给。如果交警要收或者是交警委托的第三方要收这个费用。可以给当地的市公安局局长或者交通管理局局长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写投诉信。 近日青县的唐女士车辆出现事故被警方扣车17天,进行事故鉴定,而取车的时候却要收1050元的停车费,唐女士知道事故鉴定费和停车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给行政机构的,唐女士不缴费,对方就不给车,于是她打了110。 一番调查后,停车场说可以收460元停车费,当被问及这部分费用有拨款时,停车场工作人员则说这笔钱还没有到我们这里,到这里以后可能就不收了,当唐女士问,费用下来后他们这些车主的钱怎么办时,对方则要求找领导说。 唐女士又找到交警队,得知这个停车场是交警队承包出去的,当问及为什么承包给这家时,得到的答案是领导安排的。 最后这位女士找到了交管所,联系上队长,对方承认这笔钱不应该收,过几天就去解决这个事情。 太原车主注意!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积极维权,不做冤大头! 不错的。谢谢喽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停车费属保管费用,现在主要争议的是拖车费 散木 发表于 2016-8-1 11:45
停车费属保管费用,现在主要争议的是拖车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大忽悠 发表于 2016-8-1 13:3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 ...
道路交通安全法93条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收拖车费。
原文: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大忽悠 发表于 2016-8-1 13:3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 ...
现在的交通安全法出来时,忘了是什么事情,为拖车费发生过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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