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长期以来,控告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常常会面临公安部门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受理、不立案的情况,在去年公安部出台《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也来全面探讨一下在公安机关对举报案件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情况下的救济途径。一、《意见》对受立案审查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要求,只要是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的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对于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这里对经济类犯罪案件的立案审限做个补充,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的涉嫌经济类犯罪的案件,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要先进行紧急处置,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二、对不受理案件的救济方法
公安机关只要是超过了上述规定期限不受理不立案,控告人就可以向公安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查部门提出控告。对于涉嫌经济类犯罪案件,控告人在报案的同时就可以提请法制部门提前介入监督受案情况。
三、对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一)提起刑事复议、复核
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起控告、申诉。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复查申请。这里各地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细则有所差异,诸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人不服下一级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侦查监督复查申请,其他地区的需具体咨询视情况处理。
(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实施了上述救济途径都无果时,法律还规定了最后一条救济途径,那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按照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一步步进行了。
以上就是在控告人遭遇公安机关不予受案立案时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选择最佳的救济方案。
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受害人因为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等情况的发生,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但是公安机关却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侦查。“立案难”现象在现实中任然存在着。那么,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我们该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是这两条救济途径往往也是困难重重。一方面,申请复议没有太大意义;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立案,而不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因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又有三种救济途径:一、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二、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三、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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