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借条法院因何驳回他的诉请(普法)
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周某归还2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案情回放:
王某与周某是慈溪某村同村的村民。王某诉称,因自己想购买周某家的土地,2005年3月开始两人渐渐熟悉起来。周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间,分多次共向他借款22400元。2005年6月,周某又向他借款22万元。当时周某家正遇到拆迁,可以分到四间房屋的安置土地,双方商量好,周某将其中的2间地基私下卖给他用来抵消债务,周某拿到钱后给他出具借条一份。
周某辩称,22万元的借款是没有的,是王某预先写好借条,并邀请他喝酒,在他喝醉之际让他抄写借条,并声称该债务的存在可以使他在拆迁中得到更多补偿。酒醒之后他自己都不记得有这件事。2005年11月,王某曾与他签订过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待他房屋拆迁补偿后将4间地基中的2间,以12000元1间的价格私下转让给王某。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至今未履行这份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是否存在22万元的借款存在争议,原告王某应对借款的来源、交付情况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就以上事实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一旦借贷双方就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关系发生争议时,法官会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辩论情况、其他间接证据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同时,出借人应对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实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当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借贷事实确实存在时,法院就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6_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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