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 发表于 2016-9-21 09:48:16

司法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24日开考 作弊者或被终身禁考

      
       法制网北京9月18日讯 记者葛晓阳 近日,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次修改工作总体考虑是:坚持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总原则,贯彻《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加大对司法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现阶段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必要修改。
  《决定》对《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共四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细化和规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情形
  将实践中发生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等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规定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同时,鉴于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构成犯罪,为加大对这两类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将该两项内容调整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中,对实施这两类行为的应试人员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二是加强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将“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规定于第九条第一款中。考虑到实施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行为,既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因此在第二款中增加相关规定,对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加强对考生信息安全的管理
  注重加强对考生信息的保护,有效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进行了修改,将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的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
       四是明确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及信息披露工作要求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是背信失信行为的具体体现。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档案,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挥《办法》对考生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形成不想作弊、不敢作弊、不能作弊的制度机制。
       文章源自法制日报作者 葛晓阳
       对于司法考试,我对大家说,相信自己!



s18888618001 发表于 2016-9-27 19: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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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8888618001 发表于 2016-9-27 2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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