遁入空门 发表于 2016-10-15 11:07:52

温州个别网民因散布鹿城房屋倒塌谣言被治安拘留

       2016年10月10日凌晨,温州鹿城区双屿街道一民房突然倒塌,共造成22人遇难、6人受伤。事发后,有个别网民网上发布谣言信息,被温州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治安拘留。       2016年10月10日18时48分,网民“深渊上的火1995”在百度贴吧“温州吧”题为《温州双屿民房倒塌救援现场》跟帖中多处评论称“我就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倒塌楼房里面住着不下百人”、“死亡人数远远不只20”等谣言。       经查,2016年10月10日,江西籍在温州人员危某以网名“深渊上的火1995”在百度贴吧“温州吧”内,在“温州双屿民房倒塌救援现场”的帖子下多次散布谣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鹿城公安分局以虚构事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给予危某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       2016年10月11日14时11分,网民“丹Lao201005”在新浪微博转发“新浪浙江”关于今日我市召开的楼房倒塌新闻发布会信息,并评论称“完全是欺瞒的活动,里面至少埋了100多人新闻说就20几人,我家就住旁边”、“我也觉得奇怪,深夜、几栋房子一起倒塌、工厂等租住的员工宿舍,为什么就30人不到”。       经查,2016年10月11日,温州徐某某使用网名“丹Lao201005”在“新浪浙江”微博号下发表未经证实的不实评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鹿城公安分局以虚构事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给予徐某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温州网警部门提醒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快速的传播性,请不要随意转发不经确认的信息,更不要恶意编造、散步虚假信息。对故意编造、传播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空~白 发表于 2016-10-15 21:19:45

空~白 发表于 2016-10-15 21:19:58

@真相救众生2

二手车小付2 发表于 2016-10-17 12:28:16

:'(唯恐天下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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