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男友“给”的钱分手后要不要还?终于有结论了
恋爱时,情到深处,钱都是小事,然而一旦感情破裂,恋爱期间账目往来,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就会有点说不清道不明。
最近,宁波海曙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35万元的经济纠纷。
男方称是“借款”
女方说是“赠与”
这起纠纷的原告是男方,今年32岁,宁波本地人。被告是他的前女友,23岁的外地姑娘。双方在2015年4月认识,确定了恋人关系。
男方称,恋爱时女方以各种借口向他借款,到今年3月,一共借走了35万余元。今年4月,两人分手,男方就想把这笔钱要回来。
但女方认为,这些钱都是男方赠与她的,不愿归还。
男方手中没有借条,只有30次银行转账记录,此外他还截屏了和女方的一些微信聊天记录。
案件审理期间,法庭要求女方证明这笔35万元是赠与而非借款,但女方没能提交任何证据。法庭又多次要求女方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对1年内多次收取男方较大金额的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女方也均未到庭。
法院判男方胜诉
女方要偿还本息
综合各方证据,海曙法院认为:男方打给女方的35万元属于借款,判决女方应归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办案法官告诉钱江晚报记者:恋爱时的经济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是有相关规定的,法院的审判也是基于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正是这条规定,导致不少恋人在分手后,拿着恋爱期间的转款凭证,起诉前任要求还钱。
是赠与还是借款
法院会综合判定
不过,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转账是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法院会仅凭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吗?
法官表示,那也不一定。
前两天,海曙法院就判了一个案子,原、被告双方也是一对分手的恋人。男方经营一家公司,收入较高。他起诉前任,曾给对方卡内转账的2万元钱是借款,但前任反驳这笔钱是春节前男方自愿给她买礼物的。
结合双方的恋人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考虑,法院认为,男方赠与女方2万元不违背一般常理,最终没有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到底是不是借款,还要根据原告收入的多少、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被告能否对打款给出合理解释、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的网络聊天记录等等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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