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但房产证在银行贷款时被抵押,有什么办法吗?
王君和李文是一对准备登记结婚的90后青年,可婚前遇到了争执,原来王君于2015年借助银行的80万贷款在中央花园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自然也是王君一个人的名字,王君与李文相识后,情投意合,很快决定结婚,李文家打算出装修款40万,并同意婚后由王君与李文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前提是产权证上一定要登上李文的名字,为此准夫妻求助我处,希望我们能帮他们想想办法,不想因此结不成婚。”
奉化市公证处为已贷款房产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言下之意,若王君的产权证上要加上李文的名字,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的,而银行多数不会同意,王君贷款的银行给他的回复是除非贷款还清,否则抵押权不能注销,这一点也不意外。
奉化市公证处讨论认为,该条款是对房产产权过户方面的限制,而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对协议内容的公证,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属于债权。如果王君和李文一定要办公证的话,需要在财产约定协议条款中加一条:本协议不得对抗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另外夫妻的财产约定协议主要受《婚姻法》约束,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协议一般只对夫妻双方有效,除非第三方知悉该约定,否则对其无效。王君和李文表示这也许是现阶段解决矛盾的唯一方式了,两家人都表示能接受,贷款还请后马上加名。
其实,这样的情况很多,在动辄几百万的房价面前,又因法院多将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男女双方对此纠结很正常,担心自己利益受损,公证处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在正当、合法的前提下保障双方的利益,将很有效的维护婚姻的稳定。(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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