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不一定!
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未必。苏某称蔡某向他借款50万元,经催讨未偿还,持借条将对方起诉到法院,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蔡某50万元的事实,最后败诉了。
案情回顾:
苏某称蔡某向他借款5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后来,苏某催讨未果,便起诉要求蔡某偿还50万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条一份。借条上写着:“蔡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已多次向苏某借到人民币合计:伍拾万元整,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蔡某则辩称苏某所诉不实,她并没有向苏某借款,而是向苏某儿子借款3万元,当时苏某儿子拿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借条给她签字,借条上的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手机等位置留有空白,她当即在借条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其他手写笔迹并不是她所写,并且她也不认识苏某。借条当时是出具给苏某儿子而不是苏某,直到一审诉讼中才知道他们是父子关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苏某持有被告蔡某签名的债权凭证,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未能偿还的事实,虽然被告给予否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某偿还苏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蔡某提出了上诉。蔡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除了有借条外,还应证明借条已经生效。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生效的,应当对合同的生效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上诉人50万元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针对此种情形,律师提醒市民: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凭证,比如汇款单、收条等。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生效的。
(来源:承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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