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将孩子带到企业 发生事故谁负责?
胡鸽 陈华杰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安监局传来消息:五乡镇一水泥砖厂的经营者汪某作为企业负责人,在一起叉车伤害事故中因未落实主体责任、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未履行安全职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7月,该厂水泥砖堆场发生了一起叉车伤害事故,该厂员工吉某的2岁儿子在事故中身亡,且直接经济损失达25万元。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安全技术性能鉴定,发现事故叉车的行车制动效能等项目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事发时,操作设备的作业人员没有叉车操作证;涉事企业水泥砖堆场与平房宿舍之间没有围墙和大门,生活区和作业区混在一起,孩童进入水泥砖堆场也无人管理,企业的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着较大隐患。
除了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要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企业负责人汪某也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鄞州区安监部门提醒: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将孩子带到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企业负责人也要被追究刑责。企业负责人应当充分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建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开展现场安全管理。此外,还要加强从业人员在入厂时和平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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