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广而告之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7-9 09:04 编辑【咨询】: 今年3月,我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装修时,我发现屋顶有多处穿透性裂缝,便找到开发商要求换房,但开发商只同意用树脂涂抹进行修复。为了能让开发商给我换房,我将房屋楼顶的裂缝拍照并放大,放置在开发商售楼部门前,并挂上了写有“请来看看某房地产公司卖给我的劣质房、豆腐渣工程房,我要合格房、放心房”的横幅,将该房质量问题向前来购房顾客进行公开披露。对此,房地产公司认为我侵犯了其名誉权,将我告上法庭。请问,法院会支持他们吗?(刘女士) 【解答】: 开发商的这种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分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所谓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而诽谤则是指传播虚假或虚构的事实对他人进行不公正的评论。 因此,你的行为是否侵犯开发商的名誉权关键看这一行为是否具有侮辱、诽谤之特性,而评判一个行为是否具有侮辱、诽谤属性则主要看传播的事实是否真实,评论是否正当,是否符合道德及公众情感所认可的标准,如果超越这样的标准,则构成侮辱、诽谤他人人格。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宣传所用的裂缝照片系你所购房屋的真实照片,其宣传、展示的是你自己所购房屋客观 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捏造的事实。你在横幅上所写的劣质房、豆腐渣工程房也是仅仅指你花60万元购买的那套特定的房屋,并未泛指某开发商销售的其他商品房。 另外,你的目的是寻求社会支持、实现舆论监督,其动机是合法的,并非出于恶意或极端不负责任而作出的虚假宣传和评论,很明显不具有侮辱和诽谤属性。因此,你的行为不构成对某开发商的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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