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无须付对方生活费
【咨询】:我今年已57岁,与邓某在上个世纪70年代结婚,婚后生了三个子女,现已成家立业。前不久,邓某起诉要求与我离婚。既然邓某要离婚,我死守这场婚姻也没什么意思,但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我想要是离婚的话,邓某必须付给我今后的生活费。请问:离婚时,我能否要求男方付我生活费?(孟女士) 【解答】:
你要求邓某负担你离婚后的生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的条件是:1、给付扶养费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一方存在疾病、生活困难等需要扶养的情况。可见,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你与邓某离婚后就不存在夫妻关系了,邓某对你也就没有了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21条同时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你没有经济来源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综上,你即使离婚后生活困难,也只能根据《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要求邓某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当然,如果邓某自愿给付你离婚后的生活费,则应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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