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7-13 00:29:01

屋基早已转让迟迟不肯过户 用“拖延战术”盘算涨价实际已违约

       官司打赢了,并且已经生效了,但对方就是不肯协助办理那间房屋的过户手续。7月8日,叶某夫妇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   【案情简介】:   那间7层房屋虽然是叶某夫妇出钱造的,造好后也一直是他们住着,但这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却被登记在住宅用地出让人的名下。两证只有尽快转到自己的名下,他们才能安生。2月25日,叶某夫妇向温岭法院起诉。   被告是万某夫妇。早先,万某夫妇一间老屋被拆迁,政府补偿给他们一处住宅用地。2005年11月25日,万某夫妇以85.58万元的价格将该住宅用地转让给叶某。按协议约定,叶某支付给万某82.58万元,剩下的3万元待两证过户后再付。此后,叶某夫妇在该住宅用地上建造了一间7层房屋。   因土地证一直在万某夫妇手上,2009年,叶某夫妇所建的房屋被以万某夫妇的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来叶某夫妇多次要求万某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均遭万某夫妇拒绝。   至于拒绝的原因,叶某夫妇猜测,是因为当时地价和房价都涨了,万某夫妇想加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令万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叶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

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7-13 00:30:51

【评析】:
用于居民建房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集体所有是农村中用于村民建房的土地。国有土地用于建房的分为国有出让(向政府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就是出让土地,出让土地有3种方式:协议、拍卖、挂牌)和国有划拨(政府未收取土地出让金,如拆迁补偿的土地)。   国有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住宅用地可以转让,双方的转让合同就有效。出让方因市场涨价事后不愿过户,是一种违约行为,有违诚信,因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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