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灵 发表于 2010-7-30 14:43:51

我的案例与之相同,结果却完全不同.

徐霞客 发表于 2010-7-31 06:19:38

{:6_287:}

sadan_a 发表于 2010-8-2 23:07:50

楼主,你说的那篇文章我看了!具体跟你的情况你觉得差不多!但是证据差很多。(借款虽发生于王建荣与王敏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敏慧陈述所借的款项用于经营水产、五金生意,并非均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且借款时夫妻双方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王建荣也未分享上述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这些话都在法庭上交代的!基本上可以作为证据了!你没证据证明所得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我有个小建议,运气还好的话!可以取得证据!
你加我qq99612340。

蓝灵 发表于 2010-8-4 09:01:23

回复 13# sadan_a


    你好,我己加你了,还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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