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不赔“严重”与否是关键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7-16 16:15 编辑【咨询】:
我是一名村级调解员,现正在就一个小孩被一条狗“吓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刚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问,应怎么看待法律所规定的“严重”情形呢?(徐先生) 【解答】: 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的创伤和痛苦。精神损害赔偿也称非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的责任。 精神损害一般应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何谓严重后果?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一、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及死者近亲属遭到的精神损害,可认为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可认为是严重的精神损害,也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 三、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是否影响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精神健康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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