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7-17 00:47:37

买房心切被冒名签下房贷合同银行使诈诱事主补签合同认贷

【案情简介】:


      去年3月,邱女士在一次同学会上结识了同学夏子的老公朱某。正想买房的邱女生听信朱某有便宜房可买的承诺,把自己的身份证件交给了朱某。但令他没想到的是,房子没到手却传来了朱某因诈骗犯罪被警方抓获的消息。   原来,朱某是个诈骗犯,他用邱女士的身份证私刻了邱女士的私章,冒充邱女士到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申请贷款58万元,然后,用邱女士的名义开户将贷款全部提走。   朱某被抓将接受审判,但令邱女士担心的是,58万元的贷款是否要她还?于是,邱女士找到银行。果然,银行工作人员说,根据合同邱女士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贷款合同所涉的房产也确实在邱女士的名下。   于是,在信贷人员的劝说和催促下,邱女士同意在原合同上补签自己名字,并开始还款。去年11月至今年3月,邱女士先后还贷1万余元。  但渐渐地,邱女士越想越不对:朱某犯罪获得的房产,法院将进行相应处理,自己是否应暂停还款?于是,邱女士便停止了还款。但是,银行认为邓女士违约,将她告上了法院。   法院受理后,认为朱某的刑事案正在审理中,便中止了这起民事案的审理。而后,银行也撤回了民事诉讼。后来,朱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今年4月,邱女士名下房产作为追赃被拍卖,银行分得拍卖款共计9.2万元。   此案了结后,邱女士认为一切都已处理妥当,她向银行提出归还自己已还的1万余元贷款。可银行非但不同意归还,而且以邱女士已在合同上补上签名为由,再次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她偿还贷款。   庭审中银行认为,朱某虽系诈骗,但邱女士已在合同上补上了签名,说明邱女士对于原合同予以追认,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邱女士却认为,当时是在银行保证房产归她所有,并在其催促下才补上了签名,现朱某的犯罪事实已清楚,且房产已被拍卖。因此,抵押贷款合同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以合同无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

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7-17 00:48:57

【评析】:
本案中,抵押贷款合同系朱某实施诈骗的方式和手段,该合同因违反刑法应判定无效。无效合同因为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不能经任何人追认而生效。邱女士事后补签并不能使原合同有效,也不能成立新的借款合同。所以,银行的诉讼应当被驳回。   邱女士因一时冲动,补签了本不是自己签的贷款合同,险些背上巨额债务。看来,轻易相信银行人员对“房产”的口头保证,都是邱女士“麻烦上身”的原因。   同时,朱某在实施诈骗手段签了邱女士的贷款合同时,如果银行按规放款并严格核对身份证,就不会发生这起案件。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一旦放松管理极易引发案件,不但容易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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