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采信市级鉴定否认省级鉴定?
永康两个村民打架,8个月后,受伤的村民突然死亡。对于死亡原因,永康市公安局和金华市公安局均尸检认定,跟8个月前的打架受伤有关。而浙江省级法医鉴定,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面对两份同样具有法律效应但结果大相径庭的司法鉴定,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采信了市级的鉴定,否认了省级的鉴定,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并民事赔偿18万元。村民干架,8个月后一人死了
死者叫胡德升,被告叫胡浙永,都是永康市龙山镇湖塘下村村民。2008年2月17日,两人因为修路的事情发生争吵,胡浙永用石块砸伤了胡德升的脑袋。之后,胡德升被鉴定为轻伤。2008年9月21日,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胡浙永一次性赔付给胡德升近5万元,胡德升也写下字据,表示对胡浙永打伤自己一事不再追究。
事情原本应该到此结束。没想到2008年10月11日,胡德升突然死了。永康市公安局和金华市公安局以及金华市检察院先后对胡德升做了尸检和法医学审查,认定胡德升之死,跟8个月前被胡浙永用石块砸伤头部有关。于是一起打架纠纷,就变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死亡鉴定,采信市级否认省级
胡浙永一方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胡德升是“治愈”出院,且本身患有肝硬化晚期和严重的糖尿病,会导致自发性出血致死亡,并非被砸伤致死。于是金华市中级法院在一审开庭后,经浙江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同意,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对胡德升的死亡再次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是“胡德升的死亡与2008年2月17日的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起死亡,两种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金华中院的一审判决,还是采信了市级的鉴定,否认了省级的鉴定。胡浙永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10年,并民事赔偿胡德升家属18万元。
被告上诉,案件背后另有隐情?
表面看来,似乎省级的司法鉴定比市级的司法鉴定更权威,那为何法官只采信金华市级的司法鉴定呢?记者了解到,司法鉴定并没有级别之分,采信和否认,全凭法官做主。一审判决书中称,省级鉴定没有对死者为何会颅内突发出血做出结论,而永康、金华两级公安机关的鉴定,对此做出了分析,并认为肝硬化、糖尿病等病症只是对死亡有一定促进作用,所以法院否认了省级的司法鉴定。
但胡浙永的律师告诉记者,因为死者一方提出100万最低不少于50万的赔偿,被告方无法接受,双方一直谈不拢,对方又经常去法院哭闹,为了稳定对方家属情绪,所以法院一审采信了市级的鉴定。对此说法,一审审判员黄良飞没有正面答复,他表示现在原被告都已经不满判决,上诉到了浙江省高院,自己就不再发表看法,等二审的结果。
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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