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失控让“决定否定判决”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在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曾判定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违法行政。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国土厅竟然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据7月19日《经济参考报》)诚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所言,“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是的,法院不能直接把矿权判给某一方,但既然法院已经裁定“国土厅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国土厅就应该知错就改,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决定否定判决”,无疑藐视国家法律,公然以“行政对抗司法”。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行政行为不能对抗法律行为,这是司法行政的基本常识。倘若一切都是国土厅说了算,还要法院裁决做什么,司法机关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倘若如此,还有谁能管得了国土厅,失去约束的国土厅还会为人民服务吗?
在“以决定否定判决”背后,是陕西省国土厅的权力失控。有知情人士说,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可以看出,在陕西省国土厅眼里,国家法律与人民利益都不重要,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这中间到底有多少“权力腐败”,需要一个交代。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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