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7-22 00:48:03

帮朋友非法出售数十万条个人信息 这种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程某窃得几十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这件事告诉雷某,并与雷某商议将这些个人信息出售。雷某随即在网上发帖寻找买家,他们以13000元的价格将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本案在审理中,办案人员对程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确定无疑,但对雷某行为的定性,存在3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雷某在程某盗窃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帮助出售,其行为是非法获取行为的延续,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雷某行为发生于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构成犯罪。   还有意见认为,雷某明知信息是程某盗窃所得仍帮助销售,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7-22 00:49:12

【评析】:
首先,雷某未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直接正犯。因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一致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雷某的出售行为是公民个人信息外泄的关键环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较之单纯的窃取个人信息后保存的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理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故雷某的行为具有可罚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雷某出售的个人信息系程某非法获取而产生的,属于犯罪所得的范畴。雷某伙同程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足以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进而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以理解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因此,雷某在明知该信息系程某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伙同程某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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