遁入空门 发表于 2017-2-16 13:53:04

2017年交警查酒驾时间、地点提前公开!速速收藏、扩散!

日前,@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正式发布了《2017年查酒驾时间表》
官方给出的权威查酒驾时间表是
2月

3—6月

7—10月

11—12月
看明白了吧!每天每天每天不分初一或十五
交警蜀黍表示“你们一散场,我们就出场”

不要以交警查不查酒驾而决定是否酒后开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应该成为一种习惯更是一种准则
如果你对酒后驾车仍然心存侥幸的话那你就错了☟☟☟
误区一酒量大 喝一点不会影响       有的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酒量好,少喝点或是喝完休息一会儿再驾车上路,没有大问题。其实酒量的好坏,与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
       法律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为饮酒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智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根据酒量来判定是否酒驾,这是毫无科学依据的。

误区二酒后挪车不算酒驾       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员就处于驾驶行为当中。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车辆即使车速再慢,由于其本人在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已经受到了酒精的麻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这种情况下,极易发生危险事故,对周围人群的安全造成威胁。
所以对于这种行为,都以危险驾驶罪加以惩处。提醒司机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要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误区三小区院里酒驾没事       也许还有人认为,只要不在马路上行驶,即使喝了酒也不算酒驾,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交警部门提醒,在小区院内、马路牙上方等马路以外的地点饮酒驾驶行进,经过测验调查后如果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交警也会按相关法规条例统一处理。

误区四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很多朋友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后驾驶,但事实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误区五搭乘酒驾车辆出事不担责       还有很多人存在理解误区,乘坐酒驾司机的车辆出了事故,认为应当是酒驾司机的全部责任,同乘人员免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提醒大家,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为图方便、顾面子搭乘“酒驾”车辆。

误区六隔餐、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休息一下晚上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但第二天早上开车,不能认为这样是没关系的。
       因为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

误区七酒后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有些酒驾司机,看到有交警,会赶紧喝水、抽烟,想让口腔里的酒精含量降下来,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用的。交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仅仅是口腔里的,这也是为什么交警要让受测者至少吹气两到三秒的原因。
       肺部的气体,不会因为喝几口水就能冲淡,而且喝完酒之后,酒精是一个逐渐代谢的过程,这个过程长达十多个小时,体内酒精含量也呈从低到高再逐渐降低的趋势,所以,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拒绝酒驾饮酒驾车

[*]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车

[*]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阿尔泰 发表于 2017-2-16 14:52:54

本帖最后由 阿尔泰 于 2017-2-16 14:55 编辑

醉驾入罪标准调整了,浙江车主赶快看看

嘉兴交警2017-02-14

酒后在停车场挪车可不作犯罪处理,酒精含量小于140毫克/100毫升或可免刑罚。

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对“醉驾入刑”的一些细节进行了调整,首次规定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场所挪动车位等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小于140mg/100ml或可免刑罚。



看点1:

《纪要》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点:

1、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醉酒驾驶汽车,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3、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但无规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纪要》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纪要》明确: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专用停车场等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不属于道路,行为人醉酒后挪车等情况,不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看点2:


新增了一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醉酒驾驶明知不符合安全检验标准的汽车时,不得适用缓刑。





看点3:


细化了一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曾因酒后驾驶3年内或醉酒驾驶5年内的不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案件数量大

据悉,近3年来,我省“醉驾”犯罪案件数量每年都在两万件以上,已经成为我省居盗窃犯罪案件之后的第二大犯罪,2015年达到近2.4万件。总体来看,我省查处“醉驾”案件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从严查处“酒驾”的氛围已经形成,“醉驾”案件办理的公信力得到充分肯定,涉酒交通事故数稳中有降。

据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每年有两万多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其自身被打上犯罪“烙印”外,对其子女报考公务员、参军入伍等也会有一定影响,此次出台《会议纪要》回应了社会关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在入罪标准、起诉条件、量刑情节等方面都作了相对稳妥的调整,例如将“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中酒精含量从110mg/100ml以下调整到140mg/100ml以下,放宽了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范围。


醉驾入刑标准调整后会不会在客观上纵容此类行为滋生?

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省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禁“酒驾”工作依然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总体来说,严查“酒驾”的态势氛围不能变、指导思想不会变。

另外,《纪要》明确醉酒驾驶汽车的,仍要执行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醉驾立案标准。对醉酒驾驶大型车、营运机动车(包括出租车、网约车)等重点车辆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重点道路上的,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有“酒驾”“醉驾”记录等重点人员,只要达到醉酒标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和免刑;对“醉驾”判处缓刑的,大幅提高罚金刑的处罚数额,强化经济惩戒效果。


宁海二手车老王 发表于 2017-2-17 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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