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炸伤汽修工,店里赔还是客户赔?
【案情简介】: 去年4月,汪某从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工程车,挂靠在江西武宁一公司名下进行营运。 同年4月18日,因轮胎出现异常,汪某之子徐某与驾驶员彭某将工程车开到永嘉上塘某轮胎店更换轮胎。在拆卸轮胎过程中,轮胎发生爆炸,店员陈某、付某及驾驶员彭某受伤,其中付某左股骨中上段骨折。 付某认为轮胎爆炸系轮胎本身的问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汪某及车辆的挂靠公司赔偿损失。 汪某认为,付某在工作期间受到身体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是轮胎店。 挂靠公司则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轮胎店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损害,应由轮胎店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轮胎轮辋原有的裂纹是导致轮胎爆炸的原因。 近日,永嘉法院作出判决:车主汪某赔偿付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7534.23元;车辆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法院为什么没有采纳被告的意见,而要汪某承担赔偿责任呢?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驾驶员彭某没有具体指示轮胎店员工修理车辆的具体部件,致使在检查过程中因车轮轮辋原有的裂纹,导致左后轮在拆卸时发生爆炸。 因此,汪某作为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方面的过失,故汪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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