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外出打工失去选民资格,一村民状告选委会,万万想不到……
因长期外出打工,村里进行换届选举的时候,李某被告知,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讨论,他已经失去了选民资格。
到底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没有权力取消他的选民资格?李某认为没有,所以,他起诉到了龙游法院湖镇法庭。
李某是龙游县湖镇镇新光村村民,早年丧偶,后来因生活压力大而外出打工,但户籍所在地一直还是在新光村。
李某起诉说,今年4月,新光村启动了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选举日为5月6日。他没想到,龙游县湖镇镇新光村村民选举委员会认为他没有选举权,不予进行选民资格登记。李某当即与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理论,但对方告诉他,选举委员会已经经过集体讨论,认为他没有选举资格。
之后,李某起诉到龙游法院湖镇法庭,要求确认他具有选举龙游县湖镇镇新光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资格。
万万没想到——
日前,龙游法院湖镇法庭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why!!这是为什么呢? 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受理的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请处理后,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
法院受理确认选民资格案件的范围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但是,并不包括本案涉及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选举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但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规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对村民委员会选民资格资格审查的权力、解释或者纠正的权力,包括主持选举工作的全部权力,都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据此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来源:浙江法制报
村民选举委员会什么时候变得权利那么大了 涨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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