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8-3 11:52:20

出借身份证买汽车 想占为己有法不容

      【案情简介】:

       昨天,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春诉称,其于2008年1月购买一辆奥迪A6L轿车。由于被告与原告夫妻是多年的好朋友,便在2008年6月至7月因业务需要将该车借用于被告,不久后原告得知,该车牌号已变更。为此,原告联系被告,被告却避而不见,拒不返还车辆,并将该车过户给自己,非法占有原告的巨额财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转让过户行为无效,即将该车辆确认为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刘某华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因购买新车办理上户手续需具有成都户口,而被告系外地户口,故不能上川A牌照。由于被告在成都工作和生活,原告丈夫与被告是多年好友,故其建议将其妻子即原告的身份证借用给被告,以便被告借用原告名义办理购买车辆相关手续。因此,讼争车是被告借用原告名义上牌,实际属被告所有,并不存在交易问题。2008年1月,被告购买车辆时分两笔付清车款,第一笔20万元是向他人所借,第二笔款是通过被告开办的公司转账支付。原告于2008年9月将身份证原件交给被告用于车辆过户。被告于2008年9月取得成都暂住证当日便在朋友的陪同下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中途被告电话与原告丈夫联系过,其称原告有事不能前来办理过户手续,并称被告凭原告的身份证直接办理过户即可。因该车辆是被告购买,所有购车手续原件均由被告持有,属于被告所有,在以原告名义上户后,又按车管所规定的程序过户至被告名下,故不存在归还和赔偿原告损失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8-3 11:55:26

   【评析】:

      对于讼争车辆,尽管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保险单等单据上载明的购车人为原告,但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购车款的构成,除现金部分外,另外20万元是被告通过被告公司转账支付的,此后,该公司也出具证明,用以证实该20万元银行转账款是为被告个人购车所急用。通过购车款的来源及具体支付情况,并结合该车辆自购买时起就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至今,且有关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及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单据等原件也均由被告持有至今的状况,被告刘某华称其购车时并非成都户籍,无法办理川A牌照的车籍所有权登记,才以原告名义上户,在其取得成都暂住证的当日即去办理将以原告名义上户的讼争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的手续,并于2008年10月办理完毕车辆转移登记并经车管部门备案登记,其理由合乎情理。在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以印证该车为其出资购买而仅凭相关单据上的登记人为原告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能认定本案讼争的奥迪A6L轿车的购买人为原告。

      据此,可以认定该车真实的购买人为被告刘某华。因此,原告要求将该车确认为其所有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从而,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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