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伤了他人也要赔偿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8-13 04:49 编辑【案情简介】:
已过不惑之年的丁某与张某住在同一单元,丁某2楼,张某4楼。今年初的一天下午,丁某看到楼梯有点脏,便利用休息时间将一、二楼的楼梯擦洗得干干净净,但擦洗后的楼梯很快结了一层薄冰。当日傍晚,张某下楼外出时,因楼道结冰滑倒,致腰椎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 今年4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丁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对此,丁某觉得很冤,认为其无偿擦洗楼梯是“做好事”,如果连“做好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谁还敢助人为乐? 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索赔案,判决被告丁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200元。 【点评】:
丁某为维护公共卫生,无偿擦洗公用楼梯的行为应予提倡。但在冬季气温较低的情况下,丁某选择擦洗的清洁方式,事先应预料到可能危及他人安全,应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口头警示等。由于丁某疏忽大意,导致了张某滑倒摔伤,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6_287:} 注意:“助人为乐”本身不是免责事由。 原来如此啊 以后不许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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