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案情]王某2008年11月17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计件结算报酬,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王某在不熟悉操作规范的情况下,违规操作,造成左手受伤。
王某认为,他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因此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王某只是其所招用的临时工,双方之间应属于临时劳务用工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在进入公司工作后,按照被告公司的排班安排,轮流上早班和晚班,而且公司对王某实行考勤制度。法院因此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判决确认双方自2008年11月17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说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性质,从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等方面来综合认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虽然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但是在一个月内,如发生工伤,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应当注意保护自身权利,催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进单位工作。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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