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棚男人”去世引来遗产风波 非婚生子和隐秘妻子数次对簿公堂
在车棚里生活的老陈,在街坊邻居的眼里一直是个“生活清贫却善良快乐的单身汉”。然而,他的身世并不简单,他不仅有儿子,而且在他去世一年后还“冒”出了一个结婚四五年的合法妻子。
大家万万没有想到:“一生清贫孤独的他”,去世后却惹来了一连串的遗产风波。
“车棚男人”的孤寂一生
50多岁的老陈生前一直以一种最简单的方式生活着,他在海曙汪弄社区与人合租了一间车棚,以送水为生。同时把自己在三市路的一套房子出租,用租金补贴生活。
“单身、好人、贫困”是老陈生前的街坊好友对他的一致印象。他的人生经历周围许多街坊好友都知道,而且寥寥数语就能说尽:他年轻时结过一次婚,但没有登记,和“妻子”张女士生下了一个儿子小陈。后来张女士带着小陈离开,和人另组家庭。老陈从此一个人孤零零地生活。
2008年1月,老陈查出患有食道癌。同年3月29日,他被人发现在家中自杀身亡。
老陈的后事是张女士办的,费用来自于他死后退回的一笔2万多元的养老保险金、抚恤金和丧葬费。
去世一年后妻子现身法庭
老陈去世1年后,李女士突然以“老陈的妻子”的名义出现在江北法院。
李女士来自外地。她说,她和老陈是2004年在公园里认识的,两人感情很好并登记结婚了。她有权继承老陈那笔2万多元的遗产。因为老陈的遗产是由儿子小陈出面继承的,她把小陈告上法庭。
去年5月,在法院的调解下,小陈同意补偿李女士4000元,案子就此了结。但由于案件是调解结案,法院并没有对李女士的婚姻事实和继承关系进行认定,他们之间仍然埋伏了很多问题。
去年10月底,李女士又把小陈告上了法庭,这次他们争的是老陈的房产。原因是2008年初,老陈把自己名下的房子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儿子小陈。
“当初卖房子,老陈说是为了拿钱治病,我理解,才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文书上签了字。”李女士说,但老陈从没有收到过那26万元的房款,而她也是在老陈去世1年后,才知道老陈是将房子卖给了儿子。作为老陈的合法继承人,她对老陈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陈向她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及违约金30余万元。
为“办好事”而假结婚?
消息传来街坊邻居纳闷了:老陈和李女士结婚有四五年了,但他为何一直都独自住在车棚里,而把住房让给李女士居住。
老陈生前好友吴先生回忆说,老陈生前跟他提起过,他曾为了帮一名外地女子在宁波落户,而跟对方结婚,只当做了一件好事。现在看来,老陈口中的外地女子应该就是李女士。
法庭上,小陈的代理人、母亲张女士坚持小陈已经付了钱,只是因为双方系父子关系,所以才未出具收条。
她同时指出,李女士和老陈是为了“落户”而假结婚,因此根本就没有权利继承老陈生前的任何财产。
李女士否认了“假结婚”的说法。她说,她和老陈婚后感情很好,还经常一起去散步。至于老陈没有和她住在一起,是因为她有3个子女,女儿已经成年,房子太小只有一个房间,共同居住多有不便。
李女士还表示,曾多次去老陈住的车棚打扫卫生。但这一说法遭到老陈街坊好友的驳斥。
吴先生说,他从未听老陈谈起过有这么一位恩爱的妻子。街坊们也说,这么多年来他们从未见过李女士去看望老陈,何谈一起散步?
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诉请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陈家父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方式为小陈于2008年2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老陈于2008年3月6日协助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老陈已按约将房屋过户至儿子小陈名下,且老陈生前并未向小陈主张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故小陈称其已将房款全额支付,却基于父子关系,老陈未出具收条的主张,符合客观真实,该合同应视为已履行完毕。故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
李女士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宁波中院作出宣判,维持原判。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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