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咨询
某18周岁男在开初中同学会之际,和一同岁女同学酒后在宾馆发生了性关系,(根据此女自己说,是在酒后自己不清醒的状况下,男的跟她发生关系的,她第二天感觉下面痛才知道),此后两人又数次发生过关系,二个月后,两人因某种原因分手了,没想到此女糊涂到在怀孕6个月后才知道确切自己怀孕了,才打电话给此男,两人商议引产,后被此女家人知晓,她家人很生气,扬言要么出一万元钱,打掉孩子私了,否则要告此男强奸。现请问,此女家人在6个月后告此男强奸,在法律上成立吗?男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此事应该怎样着手处理?望急答复!谢谢! 如果你所说的情况属实且有足够证据证实的话,对于你第一次的性行为,理论上构成强奸罪(即类似于迷奸),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而且也没有过追诉时效。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构成强奸罪的,一般会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本帖最后由 bxcy2006 于 2010-8-28 12:47 编辑
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该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女的现在要告该男子强奸,在举证方面也很困难啊!按照上面的情况,也很像2个人在恋爱啊?你要怎么举证? 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该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关键是如何举证而后多次与该男子发生性交是否自愿,很难举证说明,这种糊涂事,男方说不清楚的话,估计就要官司缠身了 同意上面的观点,不止男方很糊涂,女方也很糊涂,但是如果站在男方的立场,强奸罪是有很大问题的,其一、6个月前的那次性交地点是在某宾馆,那么女方你为什么随便会跟一个男性去单独去开一个房间?女方声称已经喝醉酒,喝醉酒到什么程度?女方醉酒是在同学会时自己喝醉?还是男方在宾馆房间将女方故意灌醉?醉酒的程度是否已经到达被害女方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的程度呢?女方声称被迫性交后为何没有去告发?女方都要负责举证说明。其二、女方声称而后数次的性交都不自愿,那么男方采用的是什么手段使你不自愿?是暴利、胁迫或者是其他手段?有无鉴定?双方是否为恋爱关系?等等疑问。应该按照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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