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证给他人购车辆,谁为事故损失埋单?
[案情]2009年11月14日,赵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赵某受伤倒地。此时,肇事车驾驶人弃车逃逸,至今未查获。
经交警侦查,该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孙星,购买时间为2009年10月22日,但由于当时孙星的身份证遗失,因此,其在购买摩托车时,借用了陪同自己购车的老乡胡大旗的身份证,而且摩托车买来后一直未上牌登记。在事发当天,孙星将车借给了马志使用,事发后马志下落不明。
因为此起事故,赵某颅脑、左腕部受伤严重,共花费医疗等费用41479元。今年3月底,赵某提起诉讼,将孙星、胡大旗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自己的损失。
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孙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479元,胡大旗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
本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在肇事驾驶员马志逃逸的情况下,原告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车主孙星应与实际侵权行为人即肇事驾驶员马志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星借用本案第二被告胡大旗的身份证购得车辆后,未办理上牌登记,又对该车管理失控,未尽作为危险源的机动车管理注意义务,因为本案实际侵权行为人无法查获,故应由被告孙星直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当然,孙星对实际侵权行为人马志有追偿权,可另行主张。
第二,出借身份证给他人购买车辆的被告胡大旗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法院的看法是,胡大旗虽有出借身份证给孙星购车的行为,但该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均为孙星,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其并非责任主体,故对于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所有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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