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9-1 11:52:26

已撤销的部门还在对外招聘表见代理同样适用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去年,家住农村高中毕业的钱某到城里找工作,被某公司的一个部门聘用,该部门与他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可他干了一年多,一直没有领到工资。最近,该部门关闭,部门经理去向不明,他一年的工资分文没拿,2000元的合同保障金也无处退。   为此,钱某找到了部门所属的公司。该公司表示,原来有这个部门,也有这个部门经理,可是早在5年前就撤销了,部门经理也辞职了,只是一时疏忽部门的公章没有及时收回。因此,该部门原经理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公司不负责。   对此,钱某咨询了律师,并以“表见代理”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工资、社保、退还保证金等责任。

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9-1 11:54:34

【评析】:

本案中的表见代理,应属于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是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类型,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特征,但劳动合同毕竟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一般原则、也应适用于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上述民事合同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被公司撤销的部门经理的行为应认定为为公司的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应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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