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小鱼儿1
发表于 2011-1-18 12:22:53
最近发生在黄坛街上的新故事是叔侄打官司
林木木
发表于 2011-1-18 12:45:18
多写点吧
东海小鱼儿1
发表于 2011-1-18 16:10:23
坛街上正在发生的事情-----叔侄打官司 Post By:2011-1-11 11:59:00
这些天为了赚“牛耕税”钿到处奔忙,只是偶然到这里走走,看到“百姓热线”上关于严世平、严珍海叔侄为了地基的事情打官司,我留心看这个帖子。最值得我关注的是这个官司的判决,我看了整个判决书的内容,我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应该立即纠正过来。凡是宁海人都是知道的,车门、道地、中堂这些地方都是众家共用的,绝对不可能是一家占有的。黄坛街上的事、人太阳风是最熟悉不过了,无论是严世平还是严珍海还是他们的老房子,车门和道地竟然被一个人做进他的土地使用证,这个就是政府的严重失职,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这个里面的猫腻和欺骗是清清楚楚的,如果这样的违法行为都那个容忍,那么政府的公信力是彻底完蛋了。。。。。。宁海县法院行政庭的判决是如此公然维护这个现状,那么宁海县法院行政庭的公信力就没有了。
东海小鱼儿1
发表于 2011-1-18 16:10:38
http://bbs.nhnews.com.cn/dispbbs.asp?boardid=3&id=104910&page=2&star=1
东海小鱼儿1
发表于 2011-1-18 16:11:00
Post By:2011-1-11 23:59:00
我认为法律的刚性的,是对是错用法律的准绳来衡量的,可是宁海县法院真的是极端的可爱啊!这对宁海县黄坛街村的叔侄因为宁海县法院的荒唐而变得怨结如海了。叹息之极。本来住在一起的人因为家产争执也是常有的,法院应该是非明了,从公而断,大家都会心服口服的,哪里想到宁海县法院竟然是如此昏庸啊!是非都颠倒了,叫所有有一点良知的人看了都心生不平!
东海小鱼儿1
发表于 2011-1-18 16:11:50
宁海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竟然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 \\已回复 Post By:2010-12-26 19:51:00
我叫严世平,是黄坛镇黄坛街(现在叫松坛村)人。我家的老房子与同村的村民严珍海共用中堂、道地、阊门(判决书上写着车门),作为黄坛街村主要领导人的严珍海背着严世平以及所有的道地、中堂、阊门共有人,把阊门的土地使用权做到了自己的土地使用证上去了,而作为审批土地使用证的黄坛镇政府竟然没有履行起码的审核职责,与严珍海串通一气,没有共有人签字的情况下强行把严世平共有的土地做到了严珍海的土地使用证中去了。目前,我起诉黄坛镇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撤销这个把我共有土地做到严珍海土地使用证的违法行政行为,可是宁海县人民法院竟然做出这个世界上最为荒唐的判决,大家请看具体的判决:确认被告宁海县黄坛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土地行政批准行为违法!但是却不撤销违法批准的具体的建房文件,其理由竟然是:因为黄坛镇政府作出的违法批准太多的,无法纠正了。。。。。。如此荒唐的法院判决,我想这个世界还会有吗?我到哪里去寻找司法公正啊?黄坛镇政府还托黑道人物来威胁本人,说就是要这样判决了,到哪里都是这样了,天理在哪里啊?难道在宁海县就没有一点公道可寻了吗?宁海县行政审判庭啊,你们要给我们老百姓一个起码的公道啊,否则我们老百姓怎么咽得下这口气啊?冤枉啊!!!!!!!
希望所有看到这个帖子的朋友们给我出出主意,我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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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法院网络发言人:
各位网友:
感谢你们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理解与支持!现将原告严世平与被告宁海县黄坛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相关情况
第三人严珍海与原告严世平系叔侄关系,两家房屋相邻,其中道地、走廊、中堂及车门由原告、第三人及案外人严满珍(严满珍系第三人二哥,系原告叔叔)共用。第三人于1997年11月6日向被告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当日,宁海县黄坛镇黄坛街村民委员会同意第三人原旧楼房拆建。被告于1997年12月8日审核同意第三人拆建,批准建房用地124平方米。第三人于1997年12月8日领取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县政府于2010年6月30日向第三人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被告于1997年审批给第三人的124平方米建房用地确权给第三人。另外,原告严世平在黄坛镇黄坛街村拥有另一处房屋(1995年补办审批手续,建房用地面积160.1平方米),现未居住在与第三人相邻的老屋内。该老屋目前由原告出租。
二、案件审理经过
为妥善化解纠纷,县法院采取积极态度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曾十余次找双方当事人协调。此前,案外人严满珍将其共用部分的车门、部分道地转移给第三人。在协调过程中,第三人愿接受将第三人房屋占用范围内公用道地划归第三人,其余部分公用道地及中堂划归原告,同时明确第三人享有通行权的方案。但原告坚持要求拆除第三人建于车门上方的房屋且不同意第三人通行。经法院工作,第三人承诺在原告将来建房时拆除车门上方的房屋。因原告仍坚持要求立即拆除,最终协调未果。
本案审理时,县法院还邀请了10余名县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并进行评议,接受人大监督。
案件判决后,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化解矛盾,县法院又协调被告黄坛镇政府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以稳妥处理纠纷,并数次与黄坛镇政府沟通协调。
三、案件判决理由
县法院认为,第三人建房用地大部分为其原有宅基地,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该地块已经县政府确权,且原告在本村已另批建房屋,为了稳定现有土地利用秩序,综合考量,以确认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宜。如果判决撤销,将带来一系列后遗症,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给社会稳定带来诸多影响。
四、关于本案的说明
判决后,县法院至今仍与黄坛镇政府做协调工作,要求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期达到既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真正解决纠纷的效果。此外,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有序地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目前,本案原告已经提起了上诉。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监督,并请继续理解、支持县法院工作!
东海小鱼儿1
发表于 2011-1-18 16:15:10
以下是引用宁波大学在2010-12-31 23:05:00的发言:
红圈明文规定!为什么执法人员的判定是如此 还可以去综合考量考量哪个法律条例五十八条 因为严世平家是飞机场 撤销会损害集体利益是么!
东海小鱼儿1
发表于 2011-1-18 16:16:57
唉
东海小鱼儿1
发表于 2011-1-18 16:21:35
严世平 小大463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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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10-12-26 19:33:00
Post By:2011-1-8 21:14:00
宁海县法院行政庭明目张胆包庇政府违法行政何时了
我是宁海县黄坛镇黄坛街村村民严世平,与我同住一个道地的村主要领导严珍海,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权力和欺骗的手段把我与他共有的道地、车门等的土地使用权做进了他的土地使用证上去了,等我发现与他论理,他拿出“合法”的土地证来证明他的合法性啊!他的土地证是在欺骗的情况下做出来的,可是宁海县法院竟然只是判决黄坛镇政府行政违法,而要保持他欺骗的原状,这个判决无论如何都难以让我接受的。如果政府一定要强行保护违法的行为结果,那么我就要采取措施把利用非法手段取得非法结果铲除掉!我要主张我的合法权利!如果像宁海县法院这样做的话,就是做了一个坏榜样,开了一个极端坏的头,让干了坏事的人得到了好处,如果人人模仿,那么我们的社会会怎么样啊?我们所有同胞,都应该感受一下合法权益受到肆意践踏的滋味,法院践踏正义的后果是极其恶劣,我不能容忍这样荒唐判决。就这么简单明了的事情,宁海县法院竟然做出这样荒唐的判决,冤案怎么不会发生呢?现在把案情公开出来让大家评一评。宁海县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你们想过没有,如果你们自己家里的共有的道地、车门被人家强行夺走了,你们会怎么办啊?你们说什么维护原状有利稳定,找了这样一个借口,荒唐不荒唐啊!难道维持原状就有利于稳定啊?难道让我牺牲权益就能够稳定吗?如果法院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利,我就自己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了,看你们造成的稳定还是不稳定,也许就是流血的结果!这个就是宁海县法院造成的稳定!
法院的判决要符合起码的法律规定,要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宁海县法院的判决就是破坏稳定的让人耻笑的判决
宝隆名车兔兔
发表于 2011-1-21 18: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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