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院前急救费用 纳入救治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10月1日起,院前急救费用 纳入救治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保历年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有余额的,可以用于支付救护车车费昨日从市卫计委获悉,从10月1日起,院前急救费用将纳入救治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参保患者家属持被救治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在医院收费窗口按医保规定实时结算院前急救费。
院前急救费用,指入院前的120急救或现场急救,含诊查、治疗、监护、护理、氧气、材料费等,包括在此之外的心肺复苏抢救费用、大出血抢救费用等共3个项目。
按规定,接受120急救患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院前急救费”“救护车费”两个项目事先在医保系统中备案。
急救中心救护车将参保患者送达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后,急救医生开具三联收费通知单,经定点医疗机构接诊的医护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参保患者家属持被救治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在医院收费窗口按医保规定实时结算院前急救费。现场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仍按原渠道办理报销。
按规定,院前急救费按接收救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享受医保待遇,接收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以普通门诊费用类型实时结算急救费用。救护车车费由参保患者自费承担,医保历年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有余额的,可以用于支付救护车车费。
结算后的院前急救费上传至市医保系统,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拨付流程按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相关费用。院前急救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不纳入接收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控费范围。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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