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还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吗?
高女士在北京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了将近10个年头,后被公司解聘。2016年,高女士将物业公司告到朝阳法院。高女士称,她入职该公司后,公司从未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她存在加班工作的情况,入职后只享受过21天年假,有153天年假未休。每年公司都会给她发放年终奖,但2015年却未发放。据此,高女士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要求公司向她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等。
朝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2005年被告公司成立,虽然被告公司认可高女士自公司成立时便入职,但此时高女士已年满50周岁,达到了退休年龄。法院认为,尽管高女士至起诉时仍未办理退休手续,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高女士与被告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因高女士坚持按照劳动争议起诉,因此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老年人,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退休后重新就业。当遇到公司拖欠工资或者被单位单方解聘后,他们往往以劳动争议为由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并且主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假工资等等。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劳动合同就终止了,之后跟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在这一点上,北京的法院裁判尺度是统一的。“因为通常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办理退休,拿到退休工资,并享受养老保险。”
法官提醒退休老人,到了退休年龄如果准备再就业的,应避免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务事宜,最好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与单位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甚至医疗保障、加班补偿、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时保存好相关材料。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劳务协议会成为有效的保障。
另外,由于到了退休年龄,不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劳动者无需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可直接到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起诉。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因为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雇佣退休人员存在一定的风险,单位对此也要引起注意。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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