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小予 发表于 2010-9-12 15:08:38

宁海法律可以这样么?

甲向乙买了块地皮,乙是移民,因为乙一直向甲敲诈,否则不给甲房产证,由于甲因为乙开口的数额较大,结果一直没有谈拢,所以房产证一直在乙手中。如今乙再次把这地皮买个了丙,不知道乙跟丙是不是认识,且把房产证等证书都给了丙,如今丙把甲告到了法庭,起初法院里的人过来查问,这时甲已经造好了房子且住了很久了,所以别人提议甲先把丙告上法庭,第一次法院判给了甲,那时甲是原告,可能丙不服气,在重新告了一次,这次丙是原告,法院却判给了丙,同一个县同一个级别这个程序符合么?不会是因为谁是原告就谁胜诉吧?请问律师,出现这样的情况,甲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乙应该受到什么惩罚?谢谢

bxcy2006 发表于 2010-9-12 17:19:09

本帖最后由 bxcy2006 于 2010-9-12 18:22 编辑

去告丙有什么用?应该告乙违约。这个是典型的一物多卖了。如果不动产所有权已被丙登记了,法院判给丙是正确的。

俞小予 发表于 2010-9-14 14:28:16

回复 2# bxcy2006


    不动产所有权??告乙?那丙就没有事了么~?

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9-15 16:42:51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9-15 16:49 编辑

去告丙有什么用?应该告乙违约。这个是典型的一物多卖了。如果不动产所有权已被丙登记了,法院判给丙是正确 ...
bxcy2006 发表于 2010-9-12 17:19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handshake

      丙之所以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善意取得,但是,如果有证据认定当初丙了解甲乙之间关于房屋买卖情况(即,对此甲是知情的),那么,丙就不适用善意取得(换言之,在此情形下,丙就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主要依赖双方的证据来认定。因此,案情比较复杂,这就要看你方的律师如何为你把握了。

      仅供参考。

bxcy2006 发表于 2010-9-16 09:55:51

回复 4# 雪窗萤几


    甲现在要举证证明乙是恶意谈何容易,当初甲购得房子是就应该要求乙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这是乙的义务。如果乙不肯去登记的话甲可以先申请预告登记,然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助甲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义务,那么就没有后面发生的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后果了。

俞小予 发表于 2010-9-17 11:02:26

回复 5# bxcy2006


    房子都住了好久。当初房产证是一直催着拿的,但是乙没给,乙卖丙的时候难道就不用看房子?

俞小予 发表于 2010-9-17 11:25:56

回复 4# 雪窗萤几


    丙买房子,难道就不看房子,这房子是甲造好的,只是奇怪一个宁海县级的,怎么可以一件事情判两次?如果丙不服气,照程序不是应该再向上一级上诉么?

bxcy2006 发表于 2010-9-17 12:40:32

本帖最后由 bxcy2006 于 2010-9-17 13:02 编辑

对于不动产而言,善意,是指登记不存在异议登记并且受让人不知道登记不正确,就够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知道你看懂没有,丙买房子去不去看房子并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俞小予 发表于 2010-9-18 11:07:01

回复 8# bxcy2006


    谢谢哈~!

宜居装饰在线 发表于 2010-9-20 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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