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草 发表于 2018-12-6 13:45:45

宁波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布带你一起解读《办法》详细内容。
       修订的必要性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于2006年8月28日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的施行,为市本级推行餐厨垃圾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活动提供了法制保障。截至目前,市中心城区基本建立了餐厨垃圾统一收运体系,建成了一批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场所,实行了餐厨垃圾收运收费制度。截至2018年3月,市中心城区已累计收运、处置餐厨垃圾近90万吨,提炼工业油脂近2万吨,利用沼气近1200万立方米,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益显著,为在全市推广餐厨垃圾规范化管理积累了经验。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对加快推进餐厨垃圾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提出了新的要求。2017年1月省政府发布《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1号令),对本省餐厨垃圾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该规章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与国家、省新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措施已不能满足当前餐厨垃圾管理的客观需要,因此,有必要作全面修订。


(特约摄影师东海沙子 摄)
       《办法》的基本特点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34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主体、收运和处置许可、自行收运和自行就地处置备案、以及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行为规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主要有以下特点:
       1.扩大《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为了有效管理全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活动,杜绝餐厨垃圾污染环境、危害食品安全的隐患。《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由修订前的市本级城区范围,即“市六区”扩大到了全市的城市、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同时,根据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点多、面广的特点,且其每天产生的餐厨垃圾数量较少,环卫部门统一收运难度较大的实际,《办法》授权区县(市)政府确定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点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餐厨垃圾管理或者厨余垃圾管理,杜绝该部分餐厨垃圾失控失管现象的发生。其中,按照厨余垃圾管理,就是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2.实行餐厨垃圾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为了防止餐厨垃圾流失,危险食品安全,《办法》规定:
       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设置投放、收运、处置电子台账功能,实现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网络化、精细化;
       二是根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数量、规模及其地域分布等实际,健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运行体系,实现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全覆盖;
       三是区县(市)政府协商确定餐厨垃圾跨行政区域收运体系、处置设施建设和补偿机制;
       四是市容环卫部门依法实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制度,规范订立收运、处置经营协议,建立餐厨垃圾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备案管理制度,杜绝违法收运行为;
       五是统一规范、公布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标识,确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提高收运效率。
       3.规范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行为
  为了规范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行为,《办法》规定:
  一是餐厨垃圾必须经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交由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二是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收运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频次在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点(收集场所)交接、确认其数量和有关信息;
  三是收运企业、自行收运单位必须采取密闭方式将餐厨垃圾运输至处置企业,不得交由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置;
  四是处置企业与收运企业、自行收运单位对交付处置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进行确认登记;
  五是按照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六是建立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和自行收运单位、自行就地处置单位暂停或终止收运、处置的预先报告制度,并明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理责任;
  七是禁止收运企业在收运过程中掺杂非餐厨垃圾、擅自设置中转或接驳站(点)和其他非法收运、处置行为;
  八是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企业电子台账制度,全面、实时监控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数量、种类等信息。
       4.全面实行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餐厨垃圾处理费包括收运费、处置费。《办法》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容环卫部门统一收取,收取的处理费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包括计费、缴费方式,由市、县(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容环卫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同时,要求市、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实际的收运、处置量和收运、处置经营协议的约定,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餐厨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服务费。
       5.强化对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
  一是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各环节的实时监控,监督收运、处置经营协议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二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处置企业、自行就地处置等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四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点(收集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五是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协会协助有关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活动。
       6.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是对自行收运、自行就地处置单位违反《办法》的行为,由市容环卫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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