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商业秘密“另起炉灶”,本人和新公司双双被罚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轻则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将被判刑。近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向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乙公司和俞某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出两张10万元的“罚单”。该系列案件也是新《反法》实施以来宁海查处的首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甲机械公司是宁海一家研发、制造、经营汽车塑料模具的专业公司。
2008年-2018年,俞某就职于甲机械公司,先后担任设计师、销售主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08年入职后,俞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补充协议书》,公司后续出台了《信息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公司信息资产的分类分级管理,并对公司内网服务器进行保密管控,为俞某配发电脑,设定权限,设置用户名、密码,以此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另起炉灶”,昔日东家变竞争对手
俞某在甲机械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不间断从甲机械公司内网服务器上下载包含公司技术、市场两方面的文件资料。2017年底,俞某打算“另起炉灶”,在甲机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另外4名股东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乙公司,从事模具制造、加工经营活动,俞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俞某在从甲机械公司离职办理商业秘密移交前,擅自将偷偷下载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拷贝,并于离职后,将文件资料带入乙公司,参与经营活动。2019年3月,俞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资料中的客户名单,以乙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达成1笔合同。
东窗事发,本人和新公司双双被罚
2019年4月,宁海县市场监管接甲机械公司举报,怀疑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宁海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展开调查,在掌握基础证据的情况下,对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的笔记本电脑上存储有包括“甲机械公司门板模具设计技术说明”等技术文件及甲机械公司客户名单、联系方式、报价策略等市场文件在内的大量资料。
经认定,这些文件资料不为公众所知悉,均具有商业价值。当事人俞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与甲机械公司协议及规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构成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乙公司明知俞某提供的资料系商业秘密资料仍予以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鉴于俞某和乙公司未曾发生过此类行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与举报人达成谅解,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所在,是企业的“心脏”。
企业自身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完善信息管理,强化员工商业秘密培训及警示教育,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维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涉密员工应自觉践行契约精神和诚实守信的做人原则,以案为鉴,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来源:宁海市场监管
有没有时效规定的,几年内不能另起炉灶,总不可能终身制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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