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草 发表于 2019-7-29 10:21:59

宁波女子未投交强险 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无责却仍须赔偿


      【案例】
  吕女士名下有一辆轿车,按照正常期限,她应该在今年5月10日前为这辆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但5月初她出差东北,忘了托人办理投保之事。5月22日,吕女士在行车途中,遇夏某驾驶电动车在前面行驶时突然横穿公路,导致两车碰撞,夏某受伤。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夏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吕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没想到,近日,夏某突然与吕女士联系,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医疗费,11万元残疾赔偿金,如果吕女士不答应,他将到法院起诉。
  对此,吕女士感到不解: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此起事故由夏某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夏某仍找她赔偿,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说,投保交强险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无条件遵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吕女士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交强险,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其对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却照样必须买单。(梅生)
  制图庄豪
       来源:中国宁波网

散木 发表于 2019-7-29 19:56:4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散木 发表于 2019-7-29 19:57: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散木 发表于 2019-7-29 20:05:41

吕女士被认定无责。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 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asan333333 发表于 2019-7-30 13:07:45

开玩笑吧,未交强险又不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又没有撞死,为什么要11万。

乱讲⒑③. 发表于 2019-7-31 10:43:03

是要根据交强险的应缴最低保费的两倍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不是男神 发表于 2019-8-4 16: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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