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王苏凤一审被判八年
日前,记者从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王苏凤一审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王苏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抓获归案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苏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2010年9月17日,县人民法院(2010)甬宁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苏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被告人王苏凤有期徒刑8年。目前该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
来源:今日宁海 :'( 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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