泪痕残 发表于 2019-12-10 16:44:27

又一个!酒后猝死同行者判赔12万,法院:4种情形要担责!

       痛心!喝酒又喝死了一个,同行3人判赔12万,判决生效!马上就要过年了,又到了聚餐喝酒高峰时刻,聚餐喝酒千万注意!量力而行,不要随意劝酒、灌酒,陪酒也要格外小心!快一起看看这些惨痛的教训吧!
       一行人在厦门谈项目、饮酒,次日凌晨他意外猝死
       近日,厦门报道了一起判决生效的饮酒意外猝死案例。
       2017年10月10日,为商谈一个工程项目,58岁的李先生陪同公司领导段先生,以及阿洪、阿兰、阿新3名同事先后抵达厦门,入住合作方吴先生订的酒店。双方商谈很顺利,当晚,吴先生还邀请大家吃饭。席间,李先生喝了白酒。
       当天晚上9点多,回到酒店的李先生显出醉态,不仅挥舞双臂大喊要继续喝,还推搡前来帮忙的酒店人员。
       最终,大家把李先生带到房间睡觉,阿新则留下来继续喝酒。
       不久后,意外发生。
       次日凌晨1点左右,住在同一房间的阿洪醒来后,发现李先生有些异常,不仅没有了打鼾声,而且面色发黑,怎么喊也没有回应。阿洪赶紧联系领导和同事,还拨打120求救。
       不幸的是,李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饮酒后猝死。
       根据李先生的领导、同事,还有吴先生事后在派出所留下的询问笔录,大家一致表示:饭桌上没有相互劝酒,喝酒都是自愿的,他们估计李先生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在结束时神志还算清醒,人比较兴奋,还抢着要买单。
       李先生的亲属认为,组织饭局的吴先生以及同行的领导、同事,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的金额无法协商一致,李先生的亲属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他们是否就没责任了呢?
       判决:仅仅送回酒店休息不够,酌定连带赔偿12万余元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经医院初步诊断为饮酒后猝死,从聚餐中饮用白酒至次日凌晨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其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应认定他的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应有足够的认识,应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知,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公安机关对五名被告所作的询问笔录是在事发后短时间内形成,各当事人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且不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应予以采信。根据笔录,5名被告在与李先生饮酒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
       饮酒之后,吴先生将李先生等人送回酒店,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但是,在李先生明显出现醉酒、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同行人员只是将其送回酒店房间睡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和照顾消除危险,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故段先生、阿洪和阿兰三人具有一定过错,酌定由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在认定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段先生、阿洪、阿兰连带承担赔偿104310.8元,另外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124310.8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市民:
       即将过年,亲朋相聚饮酒要适量,不要相互劝酒,酒后同行人员也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血的教训!生命的教训!每次都在强调:喝酒量力而行,切不可贪杯!不要轻易感情深一口闷,推杯换盏这种事,也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不要劝酒,灌酒,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
       然而,这样的“血泪”教训却屡屡发生,因喝酒猝死发生的意外,不止这一件!
       酒后骑车回家意外死亡,同饮者被判担责
       2018年11月陈某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后,骑着摩托车准备去上夜班,没想到途中撞到路沿石,当!场!死!亡!
       陈某的家属把当晚一起喝酒的另外2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147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自己需要上夜班,还去朋友家喝酒,并且在酒后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此,其应当承担90%的责任。
       两被告作为同饮者,没有将死者安全送回家,放任死者酒后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10%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陈某家属14万多元的损失。
       而这样的喝酒出事悲剧,已太多太多!触目惊心!
       看看这些发人深省的案例,酒友们,你还敢任性劝酒吗?
   哪些情况,酒友要担责?
       虽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
       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厦门晚报

再次提醒!临春节,酒慎劝!快过年了!喝酒别贪杯,别劝酒、别灌酒、量力而为!

偷心雅贼 发表于 2019-12-11 09: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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