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方出手了!擅自离开隔离医院,已有多人被拘留
当前,面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全国人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打响了坚决抗击疫情的攻坚战。在与疫情“赛跑”过程中,大家都在用自己的方式贡献力量,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但就在这关键时刻,却也出现了极个别不和谐的声音和画面,给防控工作带来了风险。连日来,温州市公安机关快速出手、依法处置,接连查处多起涉疫类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案例一
因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感染病人密切接触者金某被要求在乐清市某定点医院隔离观察。2020年1月29日,金某不听医生劝阻,擅自离开隔离医院。金某拒不配合隔离措施,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
2020年1月29日,乐清医疗防控部门对朱某作出隔离决定并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朱某擅自离开隔离场所外出活动,并对上门劝阻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三
因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胡某于2020年1月18日自湖北武汉返回乐清后,被要求在家中自行隔离14日。隔离期间,胡某多次不听劝阻到公共区域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四
2020年1月29日,谢某驾驶三轮车通过永嘉县东皋村因防控疫情设置的检查卡点时,拒不配合检查检测,并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五
2020年1月23日,瑞安市玉海街道某菜市场经营户瞿某,阻碍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的市场监管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六
2020年1月29日,温某见平阳县昆阳镇某食品企业园区防护隔离措施严密,其便通过手机拍摄视频并虚构言论称该企业园区有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随后发至微信群内,并以文字、语音方式进行渲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警 方 提 醒
公安机关将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对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予以打击。
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十五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来源:浙江日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