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里粥洒了一地,25秒后,八旬老太不慎踩到摔成十级伤残,谁的错?
正如本文标题里所写的,80多岁的老太太刚进电梯,脚下一滑摔了个人仰马翻,“罪魁祸首”竟是地上的一滩粥,而且还是25秒前刚洒地上的。这起发生在浙江宁波慈溪的案子,最近终于有了处理结果。
事情的起因要从三年前说起。
花阿婆(化名)年过八旬,此前因为家属在慈溪某医院住院,她便在医院照顾病人的饮食起居。
2017年9月4日早上6点41分,住院部一楼,花阿婆脚穿拖鞋在等电梯。这时,电梯门开了,可她刚走进轿厢,就咚一声仰面摔倒。原来,轿厢地面有一滩粥,她不慎踩了个正着。所幸周围有人,热心市民及附近医护人员迅速将花阿婆送至急诊室治疗。
就在不到半分钟前,住院部8楼一位患者的家属周大姐,从医院食堂买了早餐粥后,坐电梯上行至8楼期间,不慎将早餐粥洒落在电梯内。但是,周大姐没有第一时间将轿厢内的粥清理掉,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或警示措施,更没有及时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到了8楼,她走出电梯。公共视频显示,当时周大姐刻意绕开地面的粥,小心翼翼地走出电梯。随后,电梯下行至1楼,发生了花阿婆摔倒的一幕。
据了解,花阿婆是颅脑外伤,医疗费花了9000多元。家属表示,花阿婆经住院治疗后仍未能痊愈,伴有头痛头晕、情绪不稳定等症状。后经宁波市精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花阿婆已构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且与摔倒致伤事故系直接因果关系,并建议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之后,花阿婆又进行了临床医学鉴定,医生建议花阿婆伤后护理期限2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
本来年过八旬但身体还算硬朗,谁知意外摔倒遭了罪,让晚年生活质量打了折扣,花阿婆决定讨要说法。
今年初,她将周大姐和医院一同诉至慈溪法院,要求两方连带赔偿6.1万余元。双方庭外和解无果,今年3月、5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健康权纠纷。
那么,花阿婆在医院电梯内踩到粥摔伤到底是谁的错?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花阿婆方认为,她在医院电梯内摔伤,事发点既有监控,又是进出人员众多之处,医院理应对电梯的乘坐环境进行更加严密管理,医院在此事件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周大姐将手里的粥打翻在地面后不负责清理,埋下了安全隐患。
另一边,医院也有话说。医院方认为,花阿婆受伤后,周围人已将其及时送医救治,并且电梯检验合格,从撒粥到摔倒仅间隔25秒,根本无法预料且医院方面并不知情。要追究责任,医院方觉得周大姐将粥弄撒却未及时清理,也未通知院方,花阿婆年事已高,整个过程中自身也不够警惕,两人均有过错。
而周大姐的说法是,当时是因为电梯突然发生卡顿、晃动,自己受到惊吓才撒出了部分粥,本想清理,但是回来后电梯已不在8楼了。另外,她觉得花阿婆80多岁了,穿着拖鞋在公共场合出入,其自身未注意安全也是一个因素。
至于原告花阿婆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外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了一一梳理。
期间,因周大姐对花阿婆做的相关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此次鉴定意见仍为十级伤残,与此前的结论一致。
【法院这样判】
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案件终于有了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大姐将粥洒落在医院住院部3号楼电梯轿厢地面后,未及时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及时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导致花阿婆步入电梯踩到地面上的粥后摔倒受伤。周大姐的行为与花阿婆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周大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花阿婆对其自身损害后果承担剩余20%的责任。
综上,周大姐应赔偿花阿婆因涉案事故受伤致残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的80%,外加4000元精神损抚慰金,总计4.8万余元。对重新鉴定所花的3000元,因鉴定意见未变,故该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周大姐负担。另外,医院已履行了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证据表明其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下达后,周大姐表示自己快60岁的人了,手头并不特别宽裕,一次性履行可能有困难。庭外,周大姐找花阿婆方坦诚地协商,花阿婆方最终同意在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上再适当减少小部分。
目前,周大姐已按事后协商约定悉数支付赔偿款,纠纷到此画上句号。
来源:浙江之声 记者高嵩、通讯员童盈芳、陈芳葶报道
页:
[1]